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庆元县人民法院《(2025)浙1126执113号》案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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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陈香秀 吴维虎 | 庆房权证濛洲街道字第A19871号/ 庆元国用2014第0630号 | 庆元县银泰丽晶城住宅小区8幢一单元101室 | 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证书强制作废 |
公告单位: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