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庆元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庆编办〔2023〕40号)等规定,现将庆元县卫生健康局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庆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庆元县卫生监督所)行使,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及被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机关:庆元县卫生健康局
被委托单位:庆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庆元县卫生监督所)
二、委托执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庆元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庆编办〔2023〕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承担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爱国卫生、计划生育、中医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承担卫生健康领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三)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前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审查等工作;
(四)承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四、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监督被委托单位实施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纠正被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被委托单位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有权终止委托;
(三)及时帮助指导、解决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被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持证执法;
(三)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行政不当、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委托机关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被委托单位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