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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5)49号]

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5-07-10 10:06:48 来源单位: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编辑: 吴桐轩 点击数: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刘开铨

庆元集用(1991)第048号

荷地镇岩坑村

刘开铨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开铨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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