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2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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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7-02 14:55:54
来源单位: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编辑:
吴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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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庆元县镜山里商住小区*幢**室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庆元县镜山里商住小区*幢**室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房屋南侧进行违法扩建,新增面积3.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第三方鉴定单位对该户进行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庆元县濛洲街道洋墩18号镜山里住宅小区*幢*单元房屋一层4-6/A-B轴区域若进行拆除,易对原主体结构的安全产生影响且拆除施工存在作业安全风险,综合考虑不建议实施拆除。”
如对以上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庆元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11日
联系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工业路29号
监督电话:0578-6129227
附件: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结论及资质证书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