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202525)
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5-07-24 16:53:52
来源单位: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编辑:
吴艳艳
点击数: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庆元县濛洲街道大济中路8号书香院商住小区*院*幢*室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庆元县濛洲街道大济中路8号书香院商住小区*院*幢*室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房屋南侧进行违法扩建,新增面积1.9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户进行民用建筑检测鉴定,评估结论为:“庆元县濛洲街道大济中路8号书香院商住小区*院*幢*室改造区域与原主体结构已构成整体,拆除改造区域将影响原主体构件安全性,宜保持现状。改造区域可以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且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使用。”
如对以上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庆元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4日
联系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工业路29号
监督电话:0578-6129227
附件:民用建筑检测鉴定结论及资质证书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