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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庆元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社会公墓二期(星古园)价格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002658201/2025-63330 发布机构:庆元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5-09-30 17:20 文号:庆发改价〔2025〕4号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002658201/2025-6333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庆元县发改局

  • 成文日期:

    2025-09-30

  • 文号:

    庆发改价〔2025〕4号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KQYD02-202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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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

为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丽民〔2020〕36号)文件要求,经成本调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庆元县社会公墓二期(星古园)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标准

1.墓穴使用费:贴面单墓基准价1720元,龙凤双墓基准价3620元,龙凤普通型套墓基准价6480元,山西黑碑C型艺术墓基准价15100元,双龙顶豪华A型套墓基准价17900元,墓穴使用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10%。

2.民政部门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标准,并报发改局备案后实施。

3.本通知墓穴使用费标准中包括土地使用、墓穴建设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

4.进(退)穴费200元、墓碑刻字服务费200元。

二、相关要求

1.公益墓区建设管理单位在制定墓穴使用费,要坚持公益非营利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公墓规范正常运作。

2.公墓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庆元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社会公墓二期(星古园)价格管理的通知.pdf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庆元县民政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