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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5002658121D/2025-1010434818 发布机构: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2-31 14: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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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2525002658121D/2025-101043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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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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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为营造更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全力推动我县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丽政办发〔2024〕26号)

(二)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

(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4号)

(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5号)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67号)

(六)《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64号)

(七)《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过“真金白银”的奖励和扶持措施,帮助庆元县各类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电商和货运企业发展壮大,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共20个条款。

(一)促进市场主体培优育强,共10个条款。主要是鼓励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发展壮大,支持庆元特色餐饮“走出去”,助推企业做得越大、增长越快,政府给予的支持就越多。

(二)促进电子商务创新提质,共7个条款。政策注重“搭平台、育品牌、推直播”,主要内容是发挥电商集聚效应,鼓励电商品牌培育,鼓励直播创新模式,优化电商服务生态。

(三)促进交通货运企业降本增效,共3个条款。主要内容是鼓励“低小散”交通货运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帮助企业减轻购车负担,也推动货运行业向规模化、低碳化发展。

(四)附则。对意见中一些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四、适用对象

在庆元县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

五、注意事项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上级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获得本政策不同类别奖励的分别进行奖励;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一类别符合我县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关键词解释

规下服务业企业和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指统计部门通过抽样选取进行数据监测分析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市场主体

七、新旧政策差异

《庆元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主要是参考了周边县市区最新文件,结合我县服务业发展情况,对原《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促进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等条款进行修改,新增促进电子商务创新提质和促进交通货运企业降本增效等内容,删除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等条款。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表。

政策领域

具体条款

新政策内容

老政策内容

核心变化

促进市场主体培优育强

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

1.对新发展为月度上规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次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时按其营业收入规模再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对新发展为年度上规的服务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奖励。

1.加大“小树苗”企业培育力度。“小树苗”企业是指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
(1)月度新增企业:在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度新增企业:在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与老政策相比①提升新发展为月度上规奖励标准,原政策是上规即一次性奖励10万元提升至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新增营业收入规模奖励,予以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③要求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调整为次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50%的④新发展为年度上规奖励与原政策相比,奖励从8万降至6万元。

2.对新发展为规上服务业企业,自次年起,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6万元的奖励。

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第二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达到2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别给予对应保底奖励;超出20%部分(取整数),再给予对应递增奖励,8万元封顶(其中,住宿餐饮业5万元封顶)。
3.批发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分档为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上,增长20%以上保底奖励分别奖励2、3、4万元,递增奖励(实际增幅-20%)*10

与老政策相比①奖励从原来的不超过12万元提升到最高不超过16万元;②保底奖励增幅要求从原政策的统一20%调整为保持正增长。

鼓励批发业企业发展

3.对新发展为月度上限的批发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发展为年度上限的批发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奖励。

1.加大“小树苗”企业培育力度。“小树苗”企业是指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
(1)月度新增企业:在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度新增企业:在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与老政策相比①提升新发展为月度上规奖励标准,原政策是上规即一次性奖励10万元提升至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新发展为年度上规奖励与原政策相比,奖励从8万降至6万元。③要求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调整为次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50%的

4.对新发展为限上批发业企业,按其商品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自次年起,按其商品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0.2%,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第二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达到2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别给予对应保底奖励;超出20%部分(取整数),再给予对应递增奖励,8万元封顶(其中,住宿餐饮业5万元封顶)。
3.批发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分档为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上,增长20%以上保底奖励分别奖励2、3、4万元,递增奖励(实际增幅-20%)*10

与老政策相比从增幅奖励调整为按销售额比例奖励

鼓励零售业企业发展

5.对新发展为月度上限的零售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发展为年度上限的零售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奖励。

1.加大“小树苗”企业培育力度。“小树苗”企业是指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
(1)月度新增企业:在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度新增企业:在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与老政策相比①提升新发展为月度上规奖励标准,原政策是上规即一次性奖励10万元提升至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新发展为年度上规奖励与原政策相比,奖励从8万降至6万元。③要求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调整为次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50%的

6.对新发展为限上零售业企业,按其商品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自次年起,按其商品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第二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达到2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别给予对应保底奖励;超出20%部分(取整数),再给予对应递增奖励,8万元封顶(其中,住宿餐饮业5万元封顶)。
4.零售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分档为2000万元(含)以下、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保底奖励分别奖励2、3、4万元,递增奖励(实际增幅-20%)*10

与老政策相比从增幅奖励调整为按销售额比例奖励

鼓励住宿餐饮业企业发展

7.对新发展为月度上限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营业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新发展为年度上限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营业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奖励。

1.加大“小树苗”企业培育力度。“小树苗”企业是指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
(1)月度新增企业:在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度新增企业:在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与老政策相比①提升新发展为月度上规奖励标准,原政策是上规即一次性奖励10万元提升至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新发展为年度上规奖励与原政策相比,奖励从8万降至6万元。③要求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调整为次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50%的

8.对新发展为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自次年起,当年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第二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达到2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别给予对应保底奖励;超出20%部分(取整数),再给予对应递增奖励,8万元封顶(其中,住宿餐饮业5万元封顶)。
5.住宿餐饮业。当年营业收入分档为500万元(含)以下、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保底奖励分别奖励2、3、4万元,递增奖励(实际增幅-20%)*6

和老政策相比保底奖励增幅要求从原政策的统一20%调整为保持正增长

9.以庆元特色餐饮文化为主题向外开拓市场的餐饮业企业,正常营业满1年,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且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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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鼓励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

10.对规下服务业企业和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其中批发零售业为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为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同时按营业收入增幅的整数部分(向下取整),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给予0.0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

支持批零住餐样本企业发展。对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企业(个体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 10%-30%(含)的,奖励 5000 元;增长 30%以上的,奖励 7500 元。

与老政策相比由原来的分档奖励(老政策的增长10-30%(含)奖励0.5万元,增长30%以上奖励0.75万元)调整为保底奖励+增幅奖励。

促进电子商务创新提质

发挥电商集聚效应

11.对县域电子商务集聚园区,根据园区运营成效,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奖励。

对本县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当年正常运营且电商入驻率达80%以上的电商集聚园,对其运营方给予200万元/年补助(电商入驻率每减少1%扣减1.5%补助直至减完)。
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部门荣誉的电商集聚园,当年分别给予运营方奖励 40万元、20万元、10万元;次年起若复评相应荣誉成功则该年分别给予运营方奖励 20万元、10万元、5万元(该项条款不与其他政策重复兑现)。

与老政策相比,①取消对电子商务集聚园每年200万元的补助;②细化考核要求,缩减考核预算。

12.对入驻县域电子商务园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入驻在县电商创业园的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当年正常运营且网络销售额达到1万元/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给予3元/月·平方米补助;其后网络销售额每增加3万元/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增加2元/月·平方米补助,最高奖励7元/月·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期限为 24个月。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电商部入驻电商创业园同时享受上述条款。

与老政策相比,①扩大了补助范围,降低企业补助门槛;②改变计算规则,由定额补助改为租金总额的部分补助。

鼓励电商品牌培育

13.对当年销售额超500万元的电商企业,其每成功申请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评价报告的,给予0.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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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14.对当年销售额超5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电商企业,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费、推广费等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跨境电商贸易额超100万元的工业商贸企业,其在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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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鼓励直播创新模式

15.对工业商贸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视频(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单场实际成交额达到40万元(含)以上的,其产生的佣金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场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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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优化电商服务生态

16.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主体,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省级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另择运营单位。

与老政策相比降低了奖励金额。

17.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相关培训,根据其培训人才取得的证书等级,分别按照100元/人-6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奖励;对限上企业组织开展的直播电商、跨境贸易、数据赋能等市场前沿领域的技能培训,且当年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按最高5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校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合作,对联合建成校外实训基地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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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促进交通货运企业降本增效


18.鼓励“低小散”交通货运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新发展为规上货运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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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19.对货运企业实际购置自营重型载货货车(含挂车)、新能源车辆,按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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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20.对货运企业购置二手货运车辆的总价值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根据购置时间,每辆车按最高不超过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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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周乐飞

咨询电话:联系电话:0578-6058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