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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00 发布机构: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4-01 15: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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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00

  • 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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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一系列上位法的出台实施,原制定的《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中的征收程序已不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六)《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七)《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总则。明确该办法适用于庆元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明确补偿人、被补偿人的定义,规定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及部门职责。

(二)补偿管理。规范补偿计划编制、资金专款专用,明确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方案公告听证、评估、签约、强制执行等全流程要求。

(三)补偿安置。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式,明确住宅、商业等不同用途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四)特殊情形处理。农转非未享房改者补偿、特殊群体照顾等特殊情况作出规定。

(五)法律责任。明确补偿人、被补偿人、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等各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涉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确定中心城区范围依据,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及与原政策的衔接规则。

四、适用对象

庆元县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办理。

六、关键词解释

征地房屋补偿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补偿人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被补偿人是指被征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和附属物的产权人。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新增被补偿房屋的价值可以参照被征收国有划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该条款之前是在具体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现增加至本办法中。

(二)取消虚拟层政策。取消原办法中县城严控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取消迁建安置后,规定不足3层的房屋按3层予以补偿安置的政策。

(三)明确违法建筑在强制拆除前配合拆除的,可给予补助。原办法规定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的助拆补助,具体项目中要求按时签约并腾空才可享受。现调整为“简易建筑、违法建筑,配合拆除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加装修价值给予补助;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四)修改迁建安置供应土地方式和结算方式。迁建安置供应土地方式由原来的国有划拨一种修改为国有划拨和村集体两种。同时为了操作上更加简便,对迁建安置的结算方式进行调整。

(五)调整严控区范围。原办法严控区范围为东至洋心桥,南至南山脚(含大济村),西至阁门岭桥,北至高速连接线。现调整为中心城区范围,中心城区范围为庆元县中心城区控制线范围。庆元县中心城区控制线有调整的,做相应调整。

(六)征收程序改为与上位法一致。原办法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是土地征收结束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根据新颁布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进行修改,房屋作为特殊的地面物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融合在土地征收程序中,报批之前需和土地征收一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七)行文更加规范。取消2020年“第几章第几条”的行文格式,采用“一、二、三......”的行文格式。

八、政策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解读人:王兴华        

咨询电话:0578--605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