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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MB1665688N/2026-1010435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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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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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3-24
文字版:
为加快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切实做好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县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精神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补助对象
(一)应用范围
在庆元县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等农作物上推广应用省补商品有机肥。但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
(二)补助对象
在庆元县范围内施用省补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在职公职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本项目推广应用的省补商品有机肥5吨(含)起补,推广应用的省补商品肥补贴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补贴标准最高为200元/吨(中标价高于600元/吨的按200元/吨补助。低于600元/吨的按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计算最低到以元为单位进行补助),同时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补贴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补贴数量根据每年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资金量和任务数,先申报先补、补完为止。超出之后的商品有机肥不再享受补助。
三、商品有机肥质量要求
实施省补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浙江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 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2009)要求的产品。
四、供肥企业的确定
供肥企业要求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通过政府采购,择优选择核心供肥企业,按资金量和任务数分配供肥额度,签订正式供货合同,以确保主渠道产品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的稳定性,便于补贴结算。
五、操作流程
(一)申报办法及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开展申报。申报对象凡购买5吨以上省补商品有机肥,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向种植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农业农村局领取补助肥料申请登记表(附表1-2),其申请表须经乡镇(街道)审核种植作物面积及用肥数量确认,购肥联系单(附表2)由乡镇(街道)盖章,购肥款项(减去补助部分)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汇至中标的供肥企业(留存好支付凭证)。
中标的供肥企业供货时填写送货单并做好销售台账(附件4)并将销售台账提交县农业农村局。供肥企业按照供货及服务合同,建立肥料销售网络,根据要求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到补贴对象,确保肥料质量。供肥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农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乡镇(街道)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发票、送货单、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协议)、银行转账等支付凭证、相关照片(如基地作物长势照片、有机肥运送到基地和使用有机肥现场照等)等资料进行核实并造册(附表3),并在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在当年的10月15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申请材料(购肥发票原件、银行转账等支付凭证、送货单、相关照片(如基地作物长势照片、有机肥运送到基地和使用有机肥现场照片、公示照片等)、购肥清册等资料。县农业农村局对供肥企业、乡镇(街道)报送材料认真检查签字、公章,核对清册、发票;手续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接收。对审核无误的,做好全县汇总,公示。
(二)资金补助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精神,采购方预付合同款(补助资金部分)的40%,购肥材料经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再将合同款的60%补助资金发放给供肥企业。购肥使用户支付享受补助资金外的剩余部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好省补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工作。同时把商品有机肥推广作为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肥药两制”改革、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
(二)加强审核。各乡镇(街道)在严格核实本区域内供肥企业供应的肥料产品名称及数量、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和相应的产业、面积、数量(需留存公示照片)的基础上,做好公示、汇总上报,及时跟踪调查监测推广使用效果和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要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核把关有机肥补贴使用主体的申报面积真实性和申报主体的规范性。农业农村部门随机对申报主体申报面积和肥料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供货情况应告知当地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同时县农业行政执法队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县农业行政执法队。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种植主体若发现供肥企业所供应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存在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可向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投诉举报。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七、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 2026年4月17日起施行,《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修改<庆元县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农发〔2023〕28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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