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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002658121D/2025-101043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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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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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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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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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政发〔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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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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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00-2025-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庆元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
为营造更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全力推动我县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市场主体培优育强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
1.对新发展为月度上规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次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时按其营业收入规模再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对新发展为年度上规的服务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奖励。
2.对新发展为规上服务业企业,自次年起,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6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批发业企业发展
3.对新发展为月度上限的批发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发展为年度上限的批发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奖励。
4.对新发展为限上批发业企业,按其商品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自次年起,按其商品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0.2%,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零售业企业发展
5.对新发展为月度上限的零售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发展为年度上限的零售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奖励。
6.对新发展为限上零售业企业,按其商品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自次年起,按其商品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住宿餐饮业企业发展
7.对新发展为月度上限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营业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新发展为年度上限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且次年上半年营业额达到上一年度50%的,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奖励。
8.对新发展为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自次年起,当年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9.以庆元特色餐饮文化为主题向外开拓市场的餐饮业企业,正常营业满1年,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且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
10.对规下服务业企业和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其中批发零售业为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为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同时按营业收入增幅的整数部分(向下取整),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给予0.0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
二、促进电子商务创新提质
(一)发挥电商集聚效应
11.对县域电子商务集聚园区,根据园区运营成效,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奖励。
12.对入驻县域电子商务园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电商品牌培育
13.对当年销售额超500万元的电商企业,其每成功申请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评价报告的,给予0.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14.对当年销售额超5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电商企业,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费、推广费等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跨境电商贸易额超100万元的工业商贸企业,其在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直播创新模式
15.对工业商贸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视频(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单场实际成交额达到40万元(含)以上的,其产生的佣金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场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优化电商服务生态
16.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主体,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7.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相关培训,根据其培训人才取得的证书等级,分别按照100元/人-6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奖励;对限上企业组织开展的直播电商、跨境贸易、数据赋能等市场前沿领域的技能培训,且当年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按最高5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校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合作,对联合建成校外实训基地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交通货运企业降本增效
18.鼓励“低小散”交通货运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新发展为规上货运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
19.对货运企业实际购置自营重型载货货车(含挂车)、新能源车辆,按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对货运企业购置二手货运车辆的总价值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根据购置时间,每辆车按最高不超过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附则
1.本意见规定的奖励适用范围为在庆元县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相关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2.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上级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获得本政策不同类别奖励的分别进行奖励;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一类别符合我县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如行业分类发生变化,以最新统计分类标准为准。
4.本意见自2026年3月5日起施行。《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6号)《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24〕26号)同时废止。2025年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原政策未执行完毕的条款,按原政策执行至结束。本意见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5.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