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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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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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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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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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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政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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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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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00-2026-0001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减少生活垃圾,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县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部分县域范围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范围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县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主城区全域。东至同源村,南至道岗村、大济村和星光村,西至朱村村与余村村交界处,北至和山村上庄、坑西村和大塘源村。
(二)屏都街道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屏都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屏都综合新区。东至白坎,南至鑫光科技有限公司,西至菊水村后口,北至菊水村岱根。
(三)淤上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淤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岭岙背及新安江人家过河桥(沙滩界),南至黄泥弄与草古地交界处,西至淤上至山根寺桥头(靠近淤上方向),北至蒲潭隧道口(靠近淤上方向)。
(四)竹口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竹口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猫岗路,南至竹下大桥,西至瓦窑山工业区,北至枫堂桥头。
(五)黄田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黄田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黄田村美源,西至柏渡口村下洋村桥,南至柏渡口桥,北至黄田村美源。
(六)安南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安南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平鸟往上余村康庄公路交叉口,南至安溪省际卡点交界处,西至安溪村平安路,北至临溪山庄外省道向北延伸30米处。
(七)隆宫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隆宫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中园村中村中心路与莲源线交界处,南至中园村中村上桥路,西至隆宫村洪兴竹木制品厂,北至隆宫村溪边路。
(八)荷地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荷地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荷地加油站,南至荷地变电所,西至荷地村洋里,北至荷地林业站。
(九)岭头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岭头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岭头乡中心学校,南至岭头村上庙,西至岭头村三房坪,北至岭头村原八路。
(十)举水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水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月山村后门山竹林,南至月山村后门山竹林,西至银瓶山隧道月山村洞口,北至举水乡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
(十一)龙溪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龙溪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西溪村后山(茶山地),南至栖龙桥,西至店坪香菇基地,北至西溪村村头水泥桥。
(十二)左溪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左溪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左溪水电站处,南至左溪村半山腰居民区,西至左溪村村头公路养护中心,北至左溪村村尾沙石料厂。
(十三)江根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江根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江根乡小学外坝头岙,南至江根村村尾居民区(往若坑村方向),西至江根村祖处居民区,北至江根村村头水坝。
(十四)官塘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官塘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官塘乡小学外沿山脚处,南至官塘村村头居民区,西至官塘村最西边居民区,北至官塘村村尾外岗居民区(往横坑村方向)。
(十五)五大堡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五大堡村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五大堡村岩下,南至过桥路,西至五大堡乡林业站,北至平安路(S329)。
(十六)贤良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贤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南均至贤新路76号原新村中学旧址处,西至线桃湾,北至五口田桥。
(十七)张村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张村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东至张村乡林业站,南至渔乐农家乐,西至南阳溪畔农家乐,北至张村村田头。
(十八)百山祖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百山祖镇全域范围。
具体见附件《庆元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红线图》。
三、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县政府规定范围内全年全时段。
四、焰火燃放申请
重大公共活动和大型特色民俗文化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经县公安机关按规定许可后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军事设施所在地;
(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六、违反本规定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请全县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2026年1月28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庆政通〔202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庆元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红线图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正文下载: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pdf
意见征集情况说明:该文件适用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因临近春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旺季,烟花爆竹案件、事故进入高发期,为了更好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灾害,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及时制定该行政规范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报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