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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350105902J/2026-101043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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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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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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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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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综执发〔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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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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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56-2026-0001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庆元县行政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发生在庆元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可向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
(一)举报电话:12345或0578-6383299。
(二)举报来访地点:庆元县工业路29号。
二、受理范围
(一)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行为;
(三)未经核准,违规设置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场所的行为;
(四)在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的行为;
(五)其他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奖励规定
(一)对举报人提供符合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举报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且立案处罚的,奖励1000元;
2.举报个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且立案处罚的,奖励300元;
3.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二)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2.执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3.举报内容已被执法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4.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5.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四、时间期限
本次奖励举报制度有效期为:通告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以举报时间为准)。
五、解释权属
本通告由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六、其他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本通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