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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6)30号]

发布时间: 2026-06-02 11:17 来源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 吴桐轩 点击数: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胡敬东

庆元集用(1992)第0122号

庆元县左溪镇茶园塆村

胡敬东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敬东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