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胡敬东
庆元集用(1992)第0122号
庆元县左溪镇茶园塆村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敬东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