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4-54581      发布机构: 庆元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4-01-23 16:31:48

文号:庆政办发〔2024〕3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4-5458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庆元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1-18
文号: 庆政办发〔202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1-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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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经庆元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

庆元县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要求,加快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便笺〔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经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严格落实《庆元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有关单位)

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原则上由县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评估,评估结论可作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社区定期探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依据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考依据。根据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1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卫〔2022〕133号)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个人绩效工资总额。(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各乡镇街道)

3.规范发放高龄津贴及一次性奖励。面向所有庆元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和一次性奖励。根据《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民〔2023〕18号)第二条发放标准规定,高龄津贴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2023年1月起执行);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当月止。高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高龄津贴标准后续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4.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落实《关于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的指导意见》(浙组〔2022〕7号),推进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模式。聚焦老年人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需求,加强党建统领,整合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打造“山区流动帮帮车”“山区养老管家”等一批具有庆元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供销社、县慈善总会,各乡镇街道)

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5.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启动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根据《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同时不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城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通过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2024年实现全覆盖。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应当结合15分钟生活圈需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鼓励建设小微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6.实现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全覆盖。贯彻落实《丽水市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工作指引》,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紧密型合作,共同打造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全面链接区域内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能力评估、健康管理、医疗急救、专业康复、辅具租售等方面的直接服务或转介服务,打通老年人康养服务“最后一公里”。2024年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7.开拓老年康复辅具租售市场。支持建立康复辅助配置服务网络,推动在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租售点,引导各类康复辅助配置服务专业机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社区租赁服务,并将基本型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爱心卡”。建立康复辅具与老年用品租售、体验和展示中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县医保局,各乡镇街道)

8.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推进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老年友好社区建设,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鼓励和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县住建局制定并公布实施。到2025年,全县完成100户以上困难老年人家庭“善居工程”、2个老旧小区开工改造、加装电梯10台、重要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改造10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9.推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升级。落实《丽水市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源,持续提升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水平,打造区域养老资源统筹、供需对接和综合服务平台。2025年,老年人有助餐配送餐需求的社区做到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0.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精准补助,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行补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号),养老服务机构聘用的养老护理员、康复技师(士),参照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街道)

11.创新山区养老流动巡回服务。整合农村客运班车、流动爱心餐车、智慧流动医院、流动供销致富车等资源,构建山区养老流动服务“十助”模式,为山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代购代办、送医送药、安全出行、应急救助、文化巡演、政策宣讲等巡回服务,破解山区农村老年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可及性差等问题,打造“山区流动帮帮车”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各乡镇街道)

12.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支持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提供居家服务。我县可划分为2-5个片区,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委托运营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10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3.聚合资源提升助老服务水平。通过党建互动、设施助老、慈善帮扶、文化交流、人才支持等方式,加大红色康养乡镇建设力度,促进红色康养乡镇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通过公益创投、慈善帮扶等方式设立各类为老惠老项目,助力打造一批山区助老公益品牌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4.聚焦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落实落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与养老服务“爱心卡”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15.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的公益属性,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社区探访关爱服务,实现月探访率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6.实施专业队伍培训提升行动。持续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实现所有护理员都具备基本的康复和急救知识、高级护理员掌握康复和急救技能,能指导老年人开展康复训练。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7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17.创新山区养老人才培养机制。继续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养老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定,探索建立应届毕业生与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接长效机制。开展“山区养老管家”人才培养行动,落实《丽水市山区养老管家队伍建设工作指引》,明确职责、待遇和服务管理机制,创新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为山区老年人常态化提供居家探访、信息采集、需求掌握、日常关爱和供需对接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街道)

18.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持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持证护理员,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不同等级给予岗位津贴。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企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企业就业,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街道)

19.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保障机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其志愿服务积分兑换相应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民政局、团县委,各乡镇街道)

20.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全面推行“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公布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各乡镇街道)

21.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跌倒等应用场景,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应用。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22.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原《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3〕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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