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391/2024-54705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
文号: | 庆自然资规发〔2024〕2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63-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规定》已经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储备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行为,合理保障城市建设发展需求,根据《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发〔2022〕1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等相关规定,现制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庆元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收储土地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保障城市建设、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及不影响城市建设品位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充分发挥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原则上优先保障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临时利用需要。储备土地管理坚持“管好为主、临时利用为辅”,严格控制临时利用范围,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以下情形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商住用地等出让项目建设需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二)因公共利益、城市功能布局等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三)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安排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和因政府原因确需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四)长期不作为项目实施用地,临时利用后不影响城市建设品位,且确需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三、建立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联审制度,合理有序利用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具体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召集土地储备中心、利用科、规划科、行政执法队等相关科室(单位)对提交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具体地块进行联合审查;经联审同意的具体宗地临时利用,由土地储备中心上报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与临时利用人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协议。协议应当约定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协议条件、协议终止交付方式、到期地面建(构)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的处理等内容,并明确不得转租。协议一般采取“一年一签”方式,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过程中,要按照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结构不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
七、土地储备中心要加强对临时利用地块在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置,防止临时利用过程中承租人发生违反协议约定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及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事件发生。
八、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管护的储备地块由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临时利用,应经土地储备中心审核,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
九、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满或利用期间如遇政府供应土地、项目建设需要等政府行为或政策变化,临时利用协议终止,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及时收回储备土地。
十、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