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202419)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庆元县松源街道五都村香蕈大道99-1号菇香大客厅北8幢二单元301室、北8幢二单元401室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1.庆元县松源街道五都村香蕈大道99-1号菇香大客厅北8幢二单元301室户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房屋南侧阳台旁采光井封闭,新增面积2.12平方米。
2.庆元县松源街道五都村香蕈大道99-1号菇香大客厅北8幢二单元401室户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房屋南侧阳台旁采光井封闭,新增面积2.12平方米。
上述两户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及规划部门认定意见,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第三方鉴定单位对上述违法建筑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1.庆元县松源街道香蕈大道99-1号菇香大客厅北8幢二单元301室改造区域与原主体结构已构成整体,拆除改造区域将影响原主体构件安全性,宜保持现状。改造区域可以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且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使用。
2.庆元县松源街道香蕈大道99-1号菇香大客厅北8幢二单元401室改造区域与原主体结构已构成整体,拆除改造区域将影响原主体构件安全性,宜保持现状。改造区域可以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且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使用。
如对上述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庆元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9日
联系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工业路29号
监督电话:0578-6016019
附件:新增结构拆除影响评估结论及资质证书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