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8391/2024-56189      发布机构: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4-05-08 10:59:16

文号:庆自然资规发〔2024〕101号

索引号: 002658391/2024-56189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4-29
文号: 庆自然资规发〔2024〕10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63-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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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资环〔2023〕24号)、《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4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林业发展实际,庆元县财政局、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庆元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庆元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资环〔2023〕24号)《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庆元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庆元县林业改革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绩效”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由庆元县财政局、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单位按职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出林业专项任务计划申报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具体工作任务,并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庆元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林业专项任务计划申报方案和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职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实施内容真实性和资金使用合规性。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林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以及中央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油橄榄、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等。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林木良种培育、林业科技推广以及对森林、草原、湿地综合监测等。

(四)林长制监督考核奖励。以中央和省下达我县一次性奖励资金来确定资金规模和具体支出内容,可在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内可统筹使用。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条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以及中央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一)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二)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

(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用于省级财政重点支持的林业基础工作任务、试点示范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需支持的其他林业重点工作。

(一)国土绿化美化。用于造林、森林质量提升、“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生态廊道建设、森林碳汇能力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天然林保护修复等。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用于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互花米草防治,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古树名木保护等。

(三)现代林业经济发展。用于森林古道修复、林下经济、油茶等木本油料发展、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等。

(四)林业基础能力建设。用于森林防火,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国有林场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基地建设和种苗培育,林业资源和碳汇调查监测,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

(五)试点示范任务。竞争性选拔任务,重点用于经省林业局批准后实施的试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申报和分配

第十二条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遵循“政策导向、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林业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提前储备、滚动入库。

第十三条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本地林业发展实际,组织开展林业任务资金计划申报工作,任务计划原则上从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重大重点建设项目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会审后再予以申报。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任务计划和绩效目标,对照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庆元县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工程建设管理范围的,按照庆元县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实际可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专项资金补助,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对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时,鼓励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十七条  中央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其支持的范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庆元县财政局定期开展结转结余资金处置,并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单位,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安排。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要及时开展自查自验。项目总体验收时,需经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或具体参与。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定期对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资金使用支出、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林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加强对林业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庆自然资规发〔2021〕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