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6000000/2024-596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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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庆元县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文号: | 庆政发〔2024〕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0-2024-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庆元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6号)第三部分第6点修改为“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在被认定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升享受补差)。”
二、删除《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6号)第三部分第8点。
三、《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6号)第四部分第10点修改为“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当年认定的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并如期完成年度任务,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6号)第五部分第12点修改为“支持批零住餐样本企业发展。对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企业(个体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10%-30%(含)的,奖励5000元;增长30%以上的,奖励7500元。”
五、删除《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6号)第六部分第14点。
六、《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6号)第七部分第15点修改为“本意见规定的奖励适用范围为在庆元县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个体户)。”
七、《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6号)第七部分第17点修改为“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获得本政策不同类别奖励的分别进行奖励;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一类别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补贴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此外,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日起实施。
正文: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wps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