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庆元县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8201/2025-61607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5-06-09 15:26:18

文号:庆发改〔2025〕22号

索引号: 002658201/2025-616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5-06-03
文号: 庆发改〔2025〕2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2-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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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进“标准地”供给,不断提升工业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产业“标准地”指标

工业项目相关产业“标准地”指标须符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有关规定。

二、“标准地”项目出让程序

(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县科技局、庆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三)庆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标准地”受让人签订《庆元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履约合同》,开发区范围外企业项目“标准地”受让人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庆元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履约合同》。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标准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项目审批服务和监管

(一)准入项目审批服务

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由县发改局牵头,鼓励项目单位选择“拿地即开工”、“多验合一”模式,实现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二)项目监管机制

1.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庆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签订《庆元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履约合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庆元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履约合同》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2.项目开工、竣工、达产约束激励机制

(1)项目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庆元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履约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提前30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未能按期开工的说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以上未开工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2)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3)达产验收由庆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开发区范围外企业由县经商局组织),各部门负责相关指标验收。未通过达产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其它规定

本办法自2025年6月3日起施行,如遇省“标准地”相关指标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

附件:庆元县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验收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