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164/2025-62056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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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庆元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
文号: | 庆民〔2025〕7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10-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和《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规定,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
(一)合理设立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对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其中,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机构,应符合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规定。
(二)按规配备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通常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其中,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可以兼任;食堂工作人员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1∶15标准配备;按每60张床位配备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生活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1.伙食费。用于粮油、副食品及加工用水电、燃料、人工费用等,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
2.生活用燃料和水电。用于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气(用于 热水洗澡)等。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办公用水电等。水电、燃气等费用无法直接区分个人和公用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分摊办法。
3.日常用品。用于个人洗护用品、餐具更新、房间内的卫 生保洁用品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4.服装及被褥。用于购买四季服装及床上用品,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购置,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以确保换洗和应有 的舒适保暖。每年服装按不少于春秋季1套、夏季2套、冬季1套发放,冬季应有棉衣或羽绒衣、保暖内衣裤、棉鞋、手套、棉帽等。
5.文体活动。 用于日常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培训和外出集体活动等支出。
6.零用钱。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确定。单独造册,由供养机构在每月定期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对于精神障碍人员可采取同等价值的实物发放。
7.其他费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就医外出交通等支出。
(二)照料护理费。特困人员安排在公建公营以外养老机构 的,分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四类,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 确定照料护理费。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三)疾病治疗费。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供养服务机构应 协助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医疗费用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 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 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
(四)运转经费。公建民营敬老院按实际入住特困老人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经费用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水电等支出。
三、严格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供养服务目录清单化。根据省级供养服务目录,民政局应定期对特困供养机构开展检查指导,并督导供养服务机构执行到位。
特困人员入住规范化。县民政局应当指导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签订三方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困人员因故不再入住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 (社区)、乡镇(街道),妥善安排后续事宜。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加强供养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应将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做好特困人员的管理服务。各特困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集中供养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