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5-62347      发布机构: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8-14 11:15:20

文号:庆政发〔2025〕7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5-6234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8-08
文号: 庆政发〔2025〕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0-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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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庆元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事项规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县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根据我县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按375元/平方米标准收缴。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阶段,按照规定标准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比例为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2027年底前,若我县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


正文下载: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pdf